2006年7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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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吹来凉爽的风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陈俏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王根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

  最近喜闻河南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最高法院也正在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现实中需要解决的农民工问题并不止于此,还有同工同酬、同工同福利等同城待遇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平等”二字。为此,本期《看法》特邀请相关专家就此作一番讨论。

  关键词  同命同价
  【明镜周刊】 关于农民工“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由来已久,虽然现在个别省的高级法院出台了指导性意见,但也只是暂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毕竟不是法律。那么,究竟要用什么手段才能解决农民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呢?请嘉宾从法律的层面谈谈各自的看法。
  陈俏 “同命不同价”是基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而产生的。事实上“命价”的说法不够确切,因为不管是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者的赔偿,还是对其他生产事故中死亡者的赔偿,都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生命是无价的。所谓的赔偿金,只是对活着的亲属或者需要其抚养、赡养的人的一个告慰和救济,以及对其劳动力价值的补偿。
  如果我们承认在纯粹意义的生命价值之外,个体的生命之间的确有不同的创造并贡献价值的能力,那么对同一事故中身亡的人给予不同的赔偿金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如果这种差异是以“城”、“乡”为标记划分的话,那么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一种人为的划分,表现了对生命权的漠视。
  王根生 个别地区司法部门出台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给农民工群体提供了一条平等维权的路径,但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这显然只是治标之策,不具备普适的法律效力,也将影响其生命力和实践效果。
  应该说,平等权益的享有不应当与特定群体的身份、地域等因素挂钩,否则就会形成事实上的不正义。要实现“矫正的正义”,通过立法用强制性的条文固定权益的平等享受,才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治本之策。例如,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一旦发生工伤,其权益能够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与其能力、身份等因素没有关系。因此,要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惟有通过立法之路。
  尹昌平 其实,所有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都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只是在涉及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时,制度的缺陷显得更为突出。
  引起“同命不同价”之争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9条。从条文内容来看,其中所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是种计算标准,至于何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指明,也未框定为以“户籍”为准。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有发挥的余地。
  在我看来,有些地方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突破最高法院的法定“桎梏”,而仅仅是扩展了“城镇居民”范畴,在一定领域内平衡了城乡民众的权利。

  关键词  同城待遇
  【明镜周刊】 从宁波的这则新闻可以看出,目前即使解决了农民工“同命不同价”问题,还有农民工的同城待遇问题——同工同酬、同工同福利、农民工子女就学等问题需要解决。对此,各位嘉宾有什么看法?
  尹昌平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社会财富资源,是理想境界,但让农民工享受同城待遇,却在许多方面可以努力争取。事实上,《劳动法》已经赋予全体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诸多权益,现在的难题是如何落实。
  王根生 我认为,积极构建科学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是目前这方面立法的首要任务。由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效率高,适应经济发展能力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了解决农民工平等权益保障中的同工同酬、保险福利和子女受教育等问题,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立法,优先规划和出台农民工整体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政府规章,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对民意和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
  另外,为解决现阶段面临的迫切问题,也可考虑在单项权益上先突破,如,北京市针对农民工基本医疗权益保障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针对高温劳动保护出台了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劳动者权益的统一保障。
  陈俏 农民到城市打工,在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都与城镇居民有着不同的待遇。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农补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来扶持工业和城市发展的政策思路延续至今的结果。
  虽然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推行户籍改革,不断放宽对户口迁移、管理的限制,但是附加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的社会行政管理功能和经济利益分配功能仍然没有完全剥离和取消。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加快配套改革和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在立法方面,首先要切实解决权利平等、机会公平的问题,并以此促进待遇公正。

  关键词  立法理念
  【明镜周刊】 上面我们谈到,为农民工争取“同命同价”和同城待遇都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解决。那么,为农民工进行这些立法的意义何在?最后,请嘉宾谈谈为农民工争取平等的立法理念。
  陈俏 立法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并且这种利益的分配和调整是全局性、根本性的。但是,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在生产力尚未足够发达的情况下,要一下子实现所有人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是政府和社会所不能承受的。譬如,河南某市曾力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同城待遇”政策,结果造成学校过分拥挤、无力维持学生的正常就读,只得被迫叫停。
  当然,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牺牲哪部分人的权益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在立法理念上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利平等、机会公平的问题。具体到农民工的“同命同价”和同城待遇问题上,我们的立法意图并非要使农村人口一下子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完全同等的待遇,而是要给他们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机会。譬如,消除就业歧视、通过竞争就读好的学校等。大家应站在社会发展的同一水平线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果实,也共同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
  王根生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是一个此起彼伏的相对牵制关系,用人单位权利的滥用往往与农民工权利的诉求过少过弱有关。然而,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和权利意识相对较低,很难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有力支持。因此,公权力机关应当积极为农民工群体代言。
  就农民工平等权益保障而言,立法要根据对农民工群体影响程度的不同,进行制度安排。其中,劳动基准权益和劳动就业权益是对农民工影响最深的,其次是社会保障权益,最后是加入工会、子女受教育和参与民主管理等附属性的劳动权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上有所侧重,优先考虑对农民工权益被严重侵犯和权利缺失方面的立法。
  对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作为一项劳动基准,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关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立法理念上要把侧重点放在政府救济行为上,而不是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上,因为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方面,国家级的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为治理我省农民工欠薪问题,建议尽快出台《浙江省欠薪保障条例》,实现对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平等法律保护。
  尹昌平 生命的尊严与权利的平等始终是社会法律学溯源的立法本意。
  那么,生命无价怎么会延伸出“同命同价”的命题的呢?“生命无价”是社会人文精神的理念,“生命有价”是国家法律形态中的实存。世上本无绝对的平等,法治的进展,催生其“细化”过于原则、笼而统之的法条。最高司法机关审视客观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设计出赔偿的“两种标准”,选择“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的国际通用理论,试图寻求合理与平等,其良苦用心不能被枉断为对“某类群体的歧视”。
  人民是历史发展的动力,9亿农民更是推动中国前进的能源所在。权为民所用,政府不能缺位,为农民工融入都市社会,而提供良好的公共福利与投资就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城市也理应有所回应。应用宏观调控有形的手,拉一把城市“边缘人”——农民工兄弟,为他们建立民工子弟学校、廉价民工公寓、娱乐文化设施、卫生健康保障体系等,是政府用制度的“软实力”与资金的“硬实力”投入来维系国家基业这株大树的繁茂。

  新闻链接

  成都法院作出“同命同价”判决
  1月8日晚,邬某驾一辆微型客车回家,途中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两车相撞。邬某伤势过重身亡。虽然邬某的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大营村,但他已经在成都生活了10余年,并在这里买房、买车、安了家。
  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该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丧亡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不同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11万余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被告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万余元。
  据《法制日报》

  宁波34万建筑工人享受夏令午休
  今年夏天,宁波市830多家建筑企业的34万多名建筑工人,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消暑礼物”,人人都能享受4个半小时以上的午休时间。
  宁波市建筑工会委员会主席卓金祥告诉记者,宁波每个建筑工地都设立了农民工权益举报电话,一旦有建筑公司不执行此项规定,农民工们均可投诉。日前,宁波市建筑工会还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一些未严格实行午休制度的工地进行了曝光,并要求限期整改。
  据《浙江日报》